第一条 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开拓创新,激励广大学生努力把自己培养成为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每年在毕业年级开展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评选的对象为我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
第三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名额为参评毕业生总数的15%以内。
第四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进步,作风正派,道德品质优良,团结协作,有创新精神,具备较好的群众基础;
(二)自觉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符合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
(四)身心健康;
(五)毕业考试、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等)成绩等均在良好以上。
第五条 优秀本科毕业生除应具备第四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校期间获得二等及以上学生奖学金两次。
(二)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奖学、省政府奖学金、各类社会资助等助困奖学金一次,同时在其它学年获得三等及以上奖学金。
(三)在校期间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十佳系列大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两次。
(四)在校期间获得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党团员、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一次。
(五)在校级及以上科技创新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金、银、铜奖);或获得科技成果奖、优秀论文奖;或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或自愿并批准到艰苦和边远地区工作。
(六)其他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或取得突出成绩。
第六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除应具备第四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期考核和论文答辩中成绩在良好及以上;
(二)具有较强科研创新能力,读研期间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以扬州大学研究生名义公开发表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在基础理论或应用研究中对原有理论或技术有新的突破,研究成果在经济建设或社会管理中获得显著成效,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成果必须经过有关专家评议或经过有关权威部门技术鉴定。
第七条 在校期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者;
(二)在申、还助学贷款和就业过程中不守信用者;
(三)不能正常获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者。
第八条 评选程序及办法:
(一)优秀毕业生评选包括初选、复评、审核三个阶段,初选在毕业学年的第一学期进行,毕业生离校前对照评选条件进行复评、审核。
(二)各学院在班级评议和广泛听取师生意见的基础上,对照评选条件研究确定初评名单,组织填写《扬州大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研究生填写《扬州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报送校学生工作审核。
(三)优秀毕业生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一阶段都要在一定范围公示,以充分征求广大师生的意见。
第九条 优秀毕业生奖励办法:
经学校批准的“优秀毕业生”,学校统一发文表彰。本科生颁发“优秀本科毕业生”荣誉证书,研究生颁发“优秀毕业研究生”荣誉证书。《扬州大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扬州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与本办法相违背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