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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学生奖学金评比办法
扬州大学学生奖学金评比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江苏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和《扬州大学学生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计划招生入学的全日制在籍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参评学生奖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

(二)热爱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良;

(三)积极参加体育活动,身心健康;

(四)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劳动,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在评奖学年内,有一门必修课程须重修者不得参评一、二等奖学金;在评奖学年内或评奖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参评学生奖学金:

(一)违法违纪,受到法律制裁或校内纪律处分者;

(二)学年平均成绩排名低于班级前1/2者;

第四条  学生奖学金等级、标准及获奖比例:

(一)一等学生奖学金每人每年1500          比例为5%

(二)二等学生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          比例为10%

(三)三等学生奖学金每人每年500           比例为10%

(四)单项学生奖学金每人每年200           比例为10%

新生年级“强化班”一等学生奖学金比例为10%、二等学生奖学金的比例为20%、三等学生奖学金的比例为15%、单项学生奖学金的比例为15%

第五条  学校设立单项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和才能的学生,单项学生奖学金与一、二、三等学生奖学金不兼得。

第六条  学生代表学校参加省部级以上学术科技文化体育竞赛、比赛活动,并取得优异成绩,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各学院不得把评奖比例层层平均下放,对各方面突出的班级,可适当提高评奖比例;反之则降低比例。各学院不得突破每个奖项的总比例。

第八条  奖学金的评定与发放:

(一)非毕业年级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于每年9月中旬进行,毕业年级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于每年6月上旬进行。

(二)各学院在分管领导的组织下,按《扬州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进行测评,确定获奖候选人名单,反复征求意见,并进行公示。填写《扬州大学学生奖学金登记表》和《扬州大学学生奖学金汇总表》,于10月中旬(毕业年级于7月上旬)报送校学生工作处审批。

(三)学生奖学金由校财务处采用一次性打卡方式发放。

(四)获奖学生材料由学院归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  获奖学生应珍惜荣誉,加倍努力,并把奖学金用于学习和必要的生活开支,反对铺张浪费。

第十条  各学院在不违背本办法原则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校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级学生开始执行,在此之前入学学生的奖学金评比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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