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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等学校残疾学生免学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高校残疾学生免学费,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江苏高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就读的,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及研究生在校生中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

第二条 高校应当按规定程序对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将执行情况填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定期更新相关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三条 每年10月20日前,高校上报本校残疾学生免学费名单,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学校报送情况按学年拨付残疾学生免学费省财政补助资金,超出部分由学校从提取的事业收入中列支。

第四条 高校应高度重视残疾学生免学费工作,对于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应在入学时直接免收学费,不得采取“先收后退”方式。

第五条 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残疾学生免学费的统计和报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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