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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次年6月30日前与苏北基层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并实际到岗就业,连续就业达到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且就业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 符合学费补偿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应于就业之日起18个月内申请确立学费补偿资格。

第十三条 毕业生提供的劳动(聘用)合同书(任命或选派文件)、社保缴费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的单位名称必须完全一致,没有单位名称或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证明材料无效。

第十四条 社保缴费证明由县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复核,每名申请学费补偿者单独出具(批量证明无效),不按规定格式出具或填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无效。

第十五条 学费补偿资格审核通过的毕业生,就业单位发生变动且变动后仍符合学费补偿规定的,则应于变动后3个月内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变动申请。材料和审核要求参照初次资格申请审核执行。

第十六条 每年6月底之前,在苏北基层单位连续就业期满36个月的学费补偿对象(7-12月份期满的在下年申请),向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学费补偿资金拨付。申请资金拨付材料缺失、无效或不完整的,服务期未满36个月就中止在基层单位就业或者未连续在基层单位就业的一律不得拨付学费补偿资金。

第十七条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及时受理学费补偿资格审批申请,审核通过的应现场向申请人发放受理通知书。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7月至本年6月受理的学费补偿申请人信息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八条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及时受理学费补偿资金拨付申请,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工作要求进行审核。每年6月底前,在管理系统中提交审核记录并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九条 每年7至8月,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管理系统中的申报数据,对县(市、区)提交的资格审核和拨付审核数据进行复核,于8月底前将结果反馈给各县(市、区)。根据工作需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以部分或全部调阅县(市、区)学费补偿原始材料。

笫二十条 每年9月20日前,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审定学费补偿资金拨付申请,将资金拨付申报表及其附表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一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省教育厅财务处及时审核、汇总各地上报的资金拨付申请,经审核确认后,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下达学费补偿资金指标。

第二十二条 在学费补偿资金指标下达20个工作日内,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将补偿资金直接打入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中。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教育局应建立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归档制度,将补偿资格受理和资金拨付申请材料按年度进行保存,完整保留申请审批表、资金拨付审核表和资金申报表原件及其所有留存附件材料并装订成册。

第二十四条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建立与基层单位的定期联系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毕业生工作情况。毕业生在基层单位工作满36个月但未申请学费补偿资金拨付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主动联系毕业生了解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应加强学费补偿政策的宣传和说明工作,特别是对按政策规定不予补偿的申请,应耐心说明退回申请或终止补偿资格的原因。

第二十六条 各高校应将学费补偿政策纳入学生资助政策宣传体系,特别是在春季学期末要加强学费补偿政策宣传,确保每一名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充分了解学费补偿政策。

第二十七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国家和省在促进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方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且政府资助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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