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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爱心助成才”基金管理办法
扬州大学“爱心助成才”基金管理办法
校党办〔2005〕26号

 

        一、宗旨与目的
  为帮困助学,传播爱心,弘扬美德,学校设立“爱心助成才”基金,并制订本办法。
  二、基金来源
  1. 教职工及学生捐款;
  2. 社会捐赠;
  3. 受资助学生的反哺性捐赠。
  三、基金管理
  1. 在校“爱心助成才”助学活动领导小组指导和监督下,在财务处单独设立“爱心助成才”基金项目,实行专项管理,由学生处组织实施;
  2. 所获捐赠全部用于资助贫困学生,不得挪作他用。
  四、资助对象
  1. 因受自然灾害、疾病、意外事故引发经济困难的学生;
  2. 社会捐赠所指定的受赠学生;
  3. 表现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五、资助形式及额度
  1. 以发放人民币的方式进行学费、生活费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000元;
  2. 结对对象受助金额由捐赠者确定;
  六、基金申请程序
  1. 申请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连同家庭或个人情况证明交班主任审核;
  2. 班主任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学院,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批;
  3. 学院将审批意见连同学生家庭或个人情况证明材料汇总交学生处复审;
  4.经复审同意申报的学生须与学校签定承诺书,承诺其在毕业后适当时候主动向学校进行反哺性捐赠。
  5. 申请人凭相关手续到财务处领取资助金。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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