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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扬州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扬大学〔2008〕8 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培养学生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全日制在校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守法纪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由学校有组织地开展。

第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类型。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地方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酬,可适当上下浮动。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的工作岗位。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

第四条  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由校人事处、学生工作处协同组织。

校人事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各学院、单位(部门)人员编制及工作需要情况,审批勤工助学用工申请。

校学生工作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勤工助学岗位测算,指导和协调学院勤工助学活动,勤工助学学生的选派、培训、考核管理。

第五条  各学院、单位(部门)应合理开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和工作指导,各学院、设岗较多的单位(部门)应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勤工助学工作。

第六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校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校学生工作处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校外勤工助学活动酬金不应低于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用人岗位的申请由用人单位向人事处提出。固定岗位的申请,原则上应在上一学期结束前提出;临时岗位的申请,用人单位领导须签署意见并向人事处作出特别说明。人事处审批后,学生工作处选派学生前,应将用工岗位情况在学生工作处网站予以公示。

  第九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校学生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按月汇总,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直接转账到学生本人银行账号;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十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校学生工作处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校学生工作处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一条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的办法。

第十二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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