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大学〔2007〕17号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财教[2007]137号)精神,结合我校具体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由校学生处组织实施。上级主管部门名额下达后,学生处根据各学院学生数,统筹兼顾,将名额下达到学院。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组,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指标,对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和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负责本院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评工作。初评工作应包含政策宣传、学生申请、学院审核、研究评定、公示、上报学校等程序,其中,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学生处汇总、审核各学院初评结果后,报校学生工作资助领导小组审定并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定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审核发放,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