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大学〔2007〕17号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财教[2007]13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根据实际情况分2000、3000、4000元发放,资助人数和发放金额应与下达指标一致。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校学生处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上级相关部门下达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后,学生处根据学生人数,统筹兼顾,将名额下达到各学院。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指标,对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和助学金申请条件,负责本院学生国家助学金的初评工作。学院初评工作应包含政策宣传、学生申请、学院审核、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上报学校等程序。
第十条 学生处对各学院国家助学金初评情况进行汇总和进一步审核,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学校每年11月中旬,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财务处根据学生处提供的评定结果,及时补发本学年以前月份的国家助学金,以后月份的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